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约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用能设施建设运营行为,保障能源供给安全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绿色能源消费,建立规范、开放、标准完善、竞争有序的新能源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高质量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核心原则】自觉接受政府监管、行业监督与社会评价,共同维护行业良好秩序,推动形成 “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的多方协同治理格局,合力营造安全规范、有序竞争、绿色低碳、协同发展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能源车用能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及相关服务的协会成员单位,覆盖社会公用、专用等各类新能源车加能设施的建设运营及配套服务活动,尤其包含设施选址、建设、运营中涉及安全管理的相关环节。

          第四条【倡导单位】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作为本公约的发起倡导者,负责公约的宣传推广、落地监督、争议协调及修订组织工作,定期向行业发布公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章自律公约条款

          第五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 “全员安全责任制”;主动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每月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时长不少于2小时/人),每季度开展1次应急演练(含火灾、漏电、气体泄漏等场景);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自查及监管部门排查发现的隐患,需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限,整改完成率需达到 100%。

          第六条【绿色用能倡导与绿电消纳】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及北京市绿色能源发展要求,倡导成员单位优先使用绿电,逐步提升新能源车用能设施的绿电消纳比例。新建或改扩建新能源车用能设施(如充电站、换电站、加氢站等)时,应优先规划绿电接入通道;具备条件的站点,鼓励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实现绿电自发自用。

鼓励成员单位制定年度绿电采购计划,通过北京市电力交易平台采购绿电,或购买经国家认可的绿色电力证书(GEC)、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证书,确保每年绿电消纳量占设施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10%。

          第七条【遵守安全法规与标准】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能源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确保设施建设符合电气安全、消防安全、生态安全要求;涉及高压供电、氢气存储等高危环节的,需执行 “一设施一安全方案”,定期开展第三方安全审查。同时,需结合设施所在区域安全等级,匹配安全配置,人口密集区的充电桩站点需配置更高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设施质量与安全检测】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与标准,全面提升新能源车用能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设施建设需严格遵循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投用前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且检测机构需具备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资质。运营期间每季度开展1次设施安全自查,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1次全面安全检测,确保设施安全合规运行。

          第九条【维护投资秩序与价格公平】严格遵守价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市场需求、资源节约原则及行业发展规律,客观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市场数据与规划建议,助力完善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行业规划,引导理性投资,防范跟风式、投机性投资行为;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用能源,坚决反对恶性低价竞争、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健康投资秩序与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对使用绿电的用能服务,可在合规前提下合理体现绿色价值,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绿色用能服务。

          第十条【加强诚信建设】践行诚信经营理念,以优质服务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健全诚信经营自律制度,完善企业内部诚信管理体系,严格遵守行业诚信经营规范,主动参与行业诚信服务评价,树立企业诚信形象。

          第十一条【践行社会责任】服从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行业组织、媒体舆论的监督。担当社会责任,保障经营者正当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服务。

          第十二条【行业协同发展】成员单位应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调研、监管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主动参与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标准制定、安全宣传等活动,共同推动行业技术创新与服务升级;建立健全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对行业市场变化、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新型技术应用等关键信息及时互通,实现行业协同发展。

          第十三条【依法诚信纳税】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申报企业销售数据,合法合规开具发票,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严禁通过任何手段偷逃国家税款,树立 “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 的行业责任感,维护行业税收诚信形象。

          第十四条【廉洁自律】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行业经营行为的监督与批评,主动抵制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数据造假(含安全数据、绿电消纳、运营数据等)等行业不正之风,共同纠正违规经营行为,倡导树立廉洁从业、守法经营的行业正气。

 

第三章自律公约执行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自律自查,对违反公约条款的企业,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行业通报、媒体曝光等监督措施,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履责协同】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认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条款,将公约要求纳入本单位管理制度,确保落实到位。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将及时协助政府向行业内企业发布有关新能源行业的政策及行业自律要求,建立政策解读机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助解决成员单位在业务开展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七条【监督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均有权向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提出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协会开展调查;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接到检举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也可根据行业监管需求直接开展随机抽查或专项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向检举方反馈(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并视情况向行业公开,同时同步至政府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诚信表彰】对严格遵守、积极执行本公约,在诚信经营、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绿色用能、行业贡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将结合即将实施的加能站分类定级措施实施表彰,按照高、中、低等情景分别授予不同荣誉称号,对相应的加能站给与等级提升,并通过协会官网、官方公众号及主流媒体进行公开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引导行业企业对标提升。

          第十九条【违规后果】对违反本公约条款的企业、加能站,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结合加能站等级及违规情节,按照轻微、一般、严重、违法四种情况分别给与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部通报、媒体曝光、暂停会员资格和永久除名协会等惩戒措施,并相应降低分类等级。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立即向监管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撤销授权等级,永久除名协会,同时在媒体公开谴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权限】本公约的具体条款解释权归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所有,若行业主体对条款理解存在争议,可向倡导单位申请书面解释,解释结果对全体签约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发布实施】本公约经征求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全体会员审议同意后,自 2025 年 月 日发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修订机制】本公约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调整或行业发展需求变化,由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牵头,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启动修订程序,修订版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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