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稿)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充分体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确保为会员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的有效性,加强会费管理,确保会费收入能更好
第二条 依据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及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本会章程,参考其他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结合本会工作特点,制定本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费标准
本会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其中高校、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类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免收会费,具体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30万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15万元/年;
(三)理事单位:2万元/年;
(四)普通会员单位:0.3万元/年;
(五)高校、事业单位类单位会员免收会费,无需履行会费交纳义务;
(六)个人会员:免收会费,无需履行会费交纳义务;
(七)其他协会会员:其他协会加入本会的,作为本会会员,免收会费,无需履行会费交纳义务,享有本办法及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相应会员义务。
第四条 会费的收取
(一)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各应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二)会费收取时间: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此后每年该月即为该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
(三)会费缴纳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或汇寄方式缴纳,本会不接受现金交纳(特殊情况经本会秘书处批准除外);
(四)银行转账信息:户 名: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社会信用代码:51110000MJ01016015;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九号首发大厦B座2层第五会议室;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速公路指挥中心支行;银行账号:0200299909100004633;联行号:102100024596;
(五)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后,本会及时开具财政部或北京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据替代。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 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二)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三)本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四)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制定或调整
(一)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除会员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三)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制定或修改后,及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经2026年3月25日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