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管理,规范会员发展、服务及退出流程,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会员界定与构成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协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
(二)在新能源车用能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新能源车辆用能相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运营、服务的企业;相关科研机构、高校、事业单位、社会协会团体组织;从事新能源车用能领域政策研究、标准制定、检测评估等相关工作的个人;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主动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单位会员应持有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从业、专业证明材料。
每个单位会员选派一名代表,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单位会员调整代表,需书面通知理事会,由秘书处负责登记归档。
二、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入会申请书》(可从协会官方渠道获取),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会员)或由个人签字(个人会员);
(二)提交佐证材料:
1.单位会员: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指定会员代表)、会员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2.个人会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相关领域从业资质或成果证明材料;
(三)审核:将上述材料提交协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由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
(四)公示与颁证: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在协会内部及官方渠道予以公告,正式确认会员资格。
三、会员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会议的权利;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咨询、专业培、技术交流、成果转化等服务;
(五)自愿退出本协会的决定权;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高校类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协会团体组织、个人会员可享受会费减免政策,具体减免细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声誉及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四)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调研、课题研究等工作;
(五)协助协会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会员纪律与处分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监事会负责监督会员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会员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申诉。
六、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
会员主动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协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其会员资格自提交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议,申诉和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监事会负责监督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协助处理会员申诉相关事宜。
七、会员名册管理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名称/姓名、联系方式、会员代表、资质信息、入会时间、会费缴纳及减免情况等信息进行准确记载。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如单位名称变更、会员代表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应及时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秘书处核实后及时调整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协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档案,档案资料保存期限参照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秘书处负责会员名册的日常更新、归档及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监事会的检查。
八、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章程》执行。
本办法由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