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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

理事会员

序号 单位名称 会员类别
1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会长单位
2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 副会长兼秘书长单位
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副会长单位
4 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 监事长单位
5 时代北汽(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6 北京静态交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7 特来电(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8 北京星充新能源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9 特瓦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10 北京车和家领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11 北京蔚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12 北京奥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13 北京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14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理事单位
15 北京小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16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17 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18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19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监事单位
20 智电时代(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单位
21 隆瑞三优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22 北京京能能加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23 北京市首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会员单位
24 中石化销售氢能源(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会员单位
25 北京中石化首发油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26 北京中石化北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27 中石油昆仑网联电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28 北京车电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2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30 北京一充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31 北京世纪云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32 吉事能源(北京)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33 牛快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34 壳牌(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35 万城万充(北京)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36 山海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37 北京全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38 北京海德利森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39 北京开迈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40 卡丘(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41 瓦比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42 北京小鹏汽车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43 北京新源恒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44 利嘉新能源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45 北京以电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46 北京畅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47 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48 零网盛世控股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49 国电恒源电力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50 北京昆仑智算技术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51 北京民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52 北京成泰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会员单位
53 北京国网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54 北京华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55 北京华电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56 北京华商智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57 北京市捷电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58 北京京电阳铭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59 北京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60 北京无限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61 北京天河金龙供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会员单位
62 北京兴电长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63 北京兴宇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64 中恒嘉烨建设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65 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66 北京菜篮子物流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67 北京顺达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68 北京顺亿达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69 北京公联交通枢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70 北京伯肯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71 氢动力(北京)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72 北京理工大学 会员单位
73 北京江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74 北京首充电力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75 北京益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76 北京绿色慧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77 北京云末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78 国网(北京)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79 北京钰瑞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80 山东积成智通北京分公司 会员单位

个人会员

序号 个人会员姓名
1 刘 莹
2 王维民
3 任英杰
4 杨军
5 杨明华
6 陈晓楠
7 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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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员管理办法
  • 会费管理办法
  • 如何入会
  • 超充标志

如何入会

会员入会条件


(一)从事创业投资或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业务或工作; 
(二)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制度规章,合法合规开展创 业投资活动;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拥护协会的章程,自觉接受 协会的自律约束;
(四)愿意分享智力、交流资源、开展合作。

入会方法


1.协会官网提交入会申请文件;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按规定交纳当年会费; 
4.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超充标志

北京市高质量超级充电站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本规则由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超级充电站技术导则》《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等相关规定制定,用于规范北京市高质量超级充电站标志(以下简称“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与监督,保障集体商标的显著性、美誉度,维护协会成员合法权益,推动北京市超级充电站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本集体商标的使用宗旨为:规范北京市超级充电站运营服务标准,提升充电设施质量与服务水平,树立行业标杆,引导消费者选择高质量充电服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与充电基础设施行业协同发展,彰显北京市充电服务行业的规范化、高品质形象。
第二条  集体商标基本信息
1. 集体商标名称:北京市高质量超级充电站标志;
2. 商标注册证号:[正在注册];

3. 注册人: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10000MJ01016015);
4. 注册类别:第9类(暂定);
5. 有效期限: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6. 标志使用范围:仅用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协会成员所属高质量超级充电站的设施标识、宣传推广、服务展示等相关场景,不得用于与超级充电站无关的商品或服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申请使用、已获准使用本集体商标的协会成员(以下简称“使用人”),以及协会对集体商标的管理、监督活动。使用人在使用本集体商标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接受协会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集体商标使用人资格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本集体商标的协会成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已依法加入“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持有协会颁发的成员证书,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2. 所属超级充电站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电力接入、消防安全等相关手续(加油、加气、加氢站内建设的充电站需额外提供安全评价及消防验收材料),具备合法运营资质;
3. 超级充电站设施、服务符合《北京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超级充电站技术导则》要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充电功率、充电效率、设备稳定性等指标达到高质量标准;
(2)充电设施布局合理;
(3)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设备检修与安全排查;
(4)超级充电站已按要求接入北京市充电一体化平台;
4. 无违法违规运营记录,近1年内未因充电服务质量、安全问题被相关部门处罚,无重大负面舆情(主流官方媒体);
5. 承诺严格遵守本规则,接受协会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按时提交相关检测、运营报告;
第五条  申请流程
1. 申请:使用人向协会提交《北京市高质量超级充电站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申请书》(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2. 审核:协会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所属超级充电站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设施质量、服务标准、安全管理等);
3. 核准:预审核通过的,由协会向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会协会汇总报告,经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与使用人签订《集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附件3),发放《集体商标使用授权书》(附件4),明确使用期限、权利义务;审核未通过的,协会书面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申请人可在整改后重新申请;
4. 审核:协会在核准使用人后【1周】内,将《集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送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六条  资格终止
使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有权终止其使用资格,收回《集体商标使用授权书》,注销其使用备案:
1. 退出“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不再具备协会成员资格;
2. 超级充电站运营资质失效、被吊销,或不再符合《北京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超级充电站技术导则》及本规则要求,经1个月整改后仍未达标;
3. 违反《北京市高质量超充标志形象应用手册》使用要求,擅自改变集体商标图形、文字,或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集体商标;
4. 因违法违规运营、服务质量问题被相关部门处罚,或产生重大负面舆情(主流官方媒体),影响集体商标声誉;
5. 拒绝接受协会的监督、核查;
6. 擅自将集体商标许可给非协会成员使用,或转让、出租、质押集体商标相关权益;
7.《集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通过;
8. 无故连续超过30日未向一体化平台推送数据,经协会通知后7日以上仍无明确反馈或反馈无正当理由;
9.场站运营管理主体发生变更。


第三章 集体商标使用规范
第七条  使用要求
1. 使用人必须在核定的服务范围内使用集体商标,不得用于与超级充电站无关的商品、服务或其他场景;
2. 使用集体商标时,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高质量超充标志形象应用手册》要求使用。
3. 集体商标使用期限与《北京市高质量超级充电站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致,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使用人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协会提交续期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续签合同。
4.集体商标使用的超充站如发生运营主体移交变更情况,原主体需向协会报备,并保证新主体必须在移交后30日内完成协会入会申请流程,期间场站可保留原有标识。


第四章 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监督核查
1. 协会建立监督核查机制:
(1)协会通过北京市充电一体化平台不定期随机对使用人悬挂集体标志的场站进行数据监测;
(2)协会工作人员或第三方委托单位不定期随机到达悬挂集体标志的场站实地核查;
(3)如有舆情线索,协会随时根据情况进行复核。
2.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集体商标使用是否严格按照《北京市高质量超充标志形象应用手册》规范使用、标志是否老化损毁褪色、超级充电站设施质量是否符合《技术导则》、服务标准、安全管理、充电价格是否存在不公开透明、乱收费、变相收费行为等;
3. 核查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
(1)“整改”和“不合格”的,由协会书面通报有关企业,并提出整改要求;
(2)“合格”的,继续保留使用资格;
(3)需整改的,使用人需在5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方案,20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完成整改后由协会或第三方委托单位进行复核;
(4)“不合格”的,协会正式通知终止其使用资格,使用人须于10个工作日内拆除标志;
4. 协会设立投诉举报渠道(电话:[XXXXXXXXX],邮箱:[bjxnycynxh@163.com]),接受消费者对使用人服务质量、集体商标使用规范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属实的,及时督促使用人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申诉机制
使用人对协会作出的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条  信息发布
有关企业被终止集体商标使用资格后,协会将及时在协会会员范围内通报,并同时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规则经“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新能源车用能协会”所有。


附件6:核查判定标准
 

核查结果等级

判定核心标准

涉及具体情形

合格

集体商标使用完全规范,场站设施、服务、安全管理等均符合《技术导则》及本规则要求,无任何违规问题

1. 集体商标使用严格遵循《北京市高质量超充标志形象应用手册》,无修改、污损、褪色等情况;

2. 场站设施质量、充电功率/效率等技术指标均达标;

3. 服务标准、安全管理制度落地到位,无安全隐患;

4. 充电价格公开透明,无乱收费、变相收费行为;

5. 积极配合协会核查工作,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整改

存在轻微违规 / 瑕疵问题,未造成集体商标声誉受损,未影响场站正常运营,可通过限期整改达标

1. 集体商标使用存在非严重不规范情形(如摆放位置轻微不符、局部轻微磨损);

2. 场站设施、服务、安全管理存在轻微瑕疵(如配套设施局部破损、巡检记录个别缺失);

3. 充电价格公示形式不规范(如未清晰分开电费与服务费),无实际乱收费行为;

4. 一体化平台数据推送偶有延迟,无连续失联情况。

不合格

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场站运营核心要求不达标,或拒不配合核查 / 整改,已影响集体商标声誉或存在重大运营风险

1. 集体商标擅自修改图形/文字、超出核定范围使用、严重污损损毁等严重违规;

2. 场站设施质量、技术指标严重不符合《技术导则》,或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 发生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处置,或因运营问题被相关部门处罚、产生重大负面舆情;

4. 充电价格不公开、乱收费/变相收费,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5. 整改后复核仍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提交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

6. 核查中拒不配合、隐瞒运营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7. 无故连续超30日未向一体化平台推送数据,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仍不整改。

 

附件7:
北京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超级充电站技术导则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1.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京管办发〔2023〕239号)、《本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超级充电站建设实施方案》(京发改文〔2024〕222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创新超充技术引领下的充电服务新模式,打造北京市高质量超级充电站(以下简称超充站)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市民充电需求,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超级充电站发展规划(2024—2025年)》中确定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超充站的建设和管理,包括一级超充站和二级超充站,为推荐性技术规范。
3.规范性要求
超充站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 29781)等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相关标准规范。
4.术语和定义
(1)充电终端  charging terminal
电动汽车充电时,充电操作 人员需要面对和操作的、非车载充电机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由充电电缆、车辆插头和人机交互界面组成,也可包含有计量、通信、控制等部件。
(2)超级充电终端  super charging terminal
至少配置一个车辆插头,其单枪输出电压1000V,最大输出电流不少于600A,800VDC~1000VDC范围最大恒功率输出不少于480kW,详见表1。
表 1 超充终端单枪输出能力要求

 

指标

超充终端

额定输出电压

1000V

额定输出电流

≥480A

最大输出电流

≥600A

额定功率

≥480kW

最大恒功率输出

(800VDC~1000VDC)

≥480kW


(3)超级充电设备  super charging equipment
至少具备一个超级充电终端的非车载充电机。超级充电设备按照结构形式可以分为:
a)分体式超级充电设备,将功率变换单元与充电终端在结构上分开,两者间通过电缆连接的超级充电设备,见图1;
b)一体式超级充电设备,将功率变换单元、充电终端等组成部分放置于一个柜(箱)内,在结构上合成一体的超级充电设备,见图2。


(4)超充站  super charging station
指配置了超级充电设备及其相关的电气与智能化设备、配套设施等,可同时为多辆电动汽车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站。
(5)高质量超充站  high quality super charging station
指同时配置了充电终端和超级充电终端的超充站。其中,充电终端额定输出电压1000V,最大输出电流不少于250A,400VDC~1000VDC 范围恒功率输出不少于100kW;超级充电终端应符合1.4.2要求。为满足不同场景建设和运营需求,超充站可分为二级超充站和一级超充站两类,详见表2:
表 2 高质量超充站充电终端建设要求

 

指标

二级超充站

一级超充站

充电站总功率

≥600kW

≥1200kW

充电车位数量

≥8个

≥12个

充电终端要求

(a)满足1.4.2的超充终端车位数量≥2个;

(b)其他车位应配置满足1.4.5要求的充电终端。

(a)满足1.4.2的超充终端车位数量≥3个;

(b)其他车位应配置满足1.4.5要求的充电终端。

 

二、一般要求
(一)充电设备宜采用分体式超级充电设备、一机多充的结构。
(二)多个充电终端之间应具备动态功率分配功能,采用超充优先的功率分配策略,优先保障超充车型在超充枪上的充电体验。
(三)充电设备的噪音、能效、防护等级、可维护性等要求,应符合GB/T 18487.1—2023、NB/T 33001的规定。车辆插头应符合GB/T 20234的规定。充电设备应具备充电过程的异常监测与报警、BMS失效异常状况判别等功能。
(四)超充设备与车辆电池管理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GB/T 27930的规定,超充功能应能适配市场主流超充车型。
(五)电磁环境水平应符合GB 8702的规定,充电站噪声限制应符合GB 3096的规定。消防安全应符合《北京市加油站设置新能源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引》(京安办通〔2024〕100号)、《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
三、建设布局
(一)场地布置要求
1.高质量超充站配电容量宜根据规模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电力容量参照DB11/T 1894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场站变压器配置宜兼顾远期业务发展。扩建和改造的超充站,如场站总功率有增加,应按照DB11/T 1894标准进行扩容。
2.独立占地的超充站,二级超充站充电区域占地面积不低于200平米(不含供配电和其他配套设施);一级超充站充电区域占地面积不低于300平米(不含供配电和其他配套设施)。
3.应结合城市交通规划及路网布局,设置在便利车辆进出的位置,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支路或高等级道路的辅道旁,不应设置在交叉口附近,不占用步行空间。
4.高质量超充站包括内外行车道、充电区、临时停车区及供配电设施等。站内总布置应符合GB 50966、GB 50016的相关规定。入口和出口宜分开设置,明确指示标识。
5.不应建设在剧烈振动、高温、易发内涝、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
6.宜设置在地上,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首层。
7.利用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市政或者交通设施等用地建设的高质量超充站应与场地内原有区域分割开,独立集中设置,实行单独管理,可与原区域共用场地出入口。在满足安全前提下,也可在立体车库内加装充电设施。
(二)配套设施
1.标志标识
(1)标志标识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T 5768.3)、《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2894)、《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 15630)、《停车场(库)运营服务规范》(DB11/T 596)的有关要求。
(2)应在停车场入口、地库入口等区域设置引导标识,地面或墙面设置清晰的行车导引指示。
(3)应在明显位置说明充电操作的主要步骤、方法等,且直观易懂可读性强。
(4)应在明显位置明示运营商的名称、运营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电费与服务费分开显示)和计算方式、服务热线、求援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且信息真实有效。
(5)超充车位应具备差异化的导引标志和专用标识。
(6)应采用醒目简洁的形象设计,突出统一性、环保性、规范性和宣传性,宜采用北京市统一的公共充电设施形象标识。
2.附属服务设施
附属服务设施包括休息室、洗手间、值班室、饮水设施、休闲设施等。
(1)二级超充站周边不具备附属服务设施的,宜在场站内部进行建设。
(2)一级超充站应在站内建设至少一种上述附属服务设施,并应具备场站展示、示范宣传等功能。
3.友好互动要求
(1)应满足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和电力聚合交易的技术要求,全部接入“车、桩(站)、网”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参与车网互动有序调控,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4.设备技术要求
(1)二级超充站的充电效率、功率因素、待机功耗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能效评价指标及试验规范》(TCECA—G 0208—2022)能效2级及以上,鼓励一级超充站能效达到1级。
(2)二级超充站的充电设备噪声等级宜达到NB/T 33001的Ⅱ级及以上,鼓励一级超充站达到I级。
(3)超级充电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T 20234.1、NB/T 33001的规定。
(4)超级充电设备宜采用长寿命、高可靠、高安全产品,设备设计寿命宜达到10年以上。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对可靠性要求更高的超充站,应采用高可靠超充设备,降低后期维护成本。
四、竣工验收
(一)一般要求
1.应提供符合 NB/T 33004、NB/T 10901、DB11/T 880、DB11/T 1455等规定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
2.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验收完成后应留存验收证明。
3.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时,应重点针对超充设备的基本构成、充电功能、安全防护、充电接口、互操作性和通信协议等参数进行现场检测,并查验超充设备的委托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确认其技术指标与本导则中技术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验收资料要求
1.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验收申请书、项目建设方案、电力答复单、竣工图纸材料等;
(2)土地或房屋产权证、场地租赁协议等;
(3)设备购置合同、现场安装调试报告、充电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有CMA标识、CNAS的实验室报告(含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电器计量系统检测报告等);
(4)五方责任主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维)或者第三方验收合格报告;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运营服务
(一)定期巡检
1.应配置专业巡检人员,二级超充站每周进行不少于1次线下实地安全运行巡视检查,一级超充站每周进行不少于2次线下实地安全运行巡视检查。
2.应完善巡检管理制度,巡检记录应完整、科学、有条理且记录在册,巡检记录至少保存一个年度。
(二)场站服务保障
1.应设置有效的7×24小时客服,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场站内明显位置标明投诉电话,重大问题需在半小时内现场解决。及时处理充电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故障和投诉平均处置时长应少于24小时。
2.超充站应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使用各类设施、引导车辆停放,保障场站停充秩序。鼓励采用智能地锁、车牌识别等智能化手段有效引导车辆充停秩序,鼓励场站内采取视频和消防监控技术进行安全监管,提升用户充电体验。
(三)其他要求
1.二级超充站充电设备日均在线率不少于95%,一级超充站充电设备日均在线率不少于99%。场站运营服务能力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起到示范作用。
2.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场站现场公示处置流程、责任人员等信息。
3.超充终端充电服务费可引入容量占用费等差异化定价机制,引导普通快充车辆在常规充电终端充电,减少普通快充车辆占用超充终端的情况,提升超充车辆的超充体验。


 

 

附件下载

  • 2026-06-15 附件1:北京市高质量超级充电站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申请书.docx

    끂1 10.84 KB
  • 2026-06-15 附件2:申请使用集体商标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清单.docx

    끂1 11.22 KB
  • 2026-06-15 附件3:北京市高质量超级充电站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docx

    끂1 20.63 KB
  • 2026-06-15 附件4:北京市高质量超级充电站标志(集体商标)-使用授权书.docx

    끂1 13.79 KB
  • 2026-06-15 附件5:北京市高质量超级充电站标志(集体商标)-承诺书.docx

    끂1 12.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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